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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機關和單位可以履行執法監督職能?

行政執法監督

所謂“監督”,就是監測和監督。行政監察是壹個特定的概念,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各級政府部門內設立的專門機構,由國家憲法確定,由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在我國,行政監察是指在各級政府設立的機構,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糾正和處罰行政違法和違紀行為的活動。

意義

隨著我國行政法制和監督機制的完善,行政執法監督作為行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成為各級行政監督機關的壹項基本職能和主要手段。

概念

行政執法監督作為行政監督的組成部分,是行政監督的核心。是指行政監察機關根據國家賦予的職權,實施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全過程,以及在壹定階段對各種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基於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執法監督不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壹般行政紀律的監督,而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各種管理活動中為實現各種管理目標而進行的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

特性

行政執法監督是針對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行為。在這種法律關系中,雙方的地位是不對等的。行政執法機關是形成行政法律關系的必要壹方,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選擇性。相對人處於服從的地位。特別是當相關法律賦予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時,很容易造成執法者違法、越權,甚至不正之風。因此,必須加強執法監督。

特性

1.行政執法監督是指監督機關對其執法行為是否依法進行、是否存在偏差進行審查、檢查和判斷,並通過壹定的措施和方法糾正這些偏差,使其回到正常運行的軌道。其功能集中表現在:監督主體依法對執法機關的違法行為和不當行為進行準確判斷和及時控制,從而保證執法活動沿著法律軌道正常運行。

2、行政執法監督必須依法進行。這裏的“依法”是指壹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家權力機關頒布的法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法規、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

3.行政執法監督主體是統壹的。也就是說,必須是依據國家法律擁有監督權的各級專門監督機構才有權實施行政執法監督。

4、行政執法監督的對象是各級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行政執法監督主要是對各級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更重要的是對個別違法、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行為的查處。

5、行政執法監督具有直接、及時、靈活、迅速的特點。

6.行政執法監督具有權威性特征。這種權威主要體現在專門從事行政執法和監督職能的機構直接隸屬於行政首長。同時還包括執法監督中的檢查權(見《行政監督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在執法監督中采取必要措施的權力(見《行政監督法》第19、20、21條);執法監督建議權(見《行政監督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執法監督的處罰決定權(見《行政監督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

7、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程序必須嚴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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