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規定。只要第三人的代表是真實的表示,不存在因欺詐、脅迫應當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且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口頭承諾的內容,該口頭承諾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要求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中國自古就有“人無信不立”的價值觀念。因此,問題中描述的第三方代表應當按照其口頭承諾履行義務。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但是,口頭承諾是不穩定的。如果對方拒不承認,且當事人不能有效提供證據,就可能導致對方可能履行承諾,也可能不履行承諾的情況。所以還原當時的客觀情況很重要,也就是當事人證明對方承諾的內容很重要。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2021至1實施)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擴展數據:
如果是在訂立購房合同的過程中作出的口頭承諾,應當是購房合同的壹部分,具有法律效力,開發商應當遵守合同。但實踐中口頭承諾難以證明,建議采取適當措施固定證據。
《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口頭承諾算作合同約定內容,但需要證據證明,如果證明屬實,開發商故意造成其他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欺詐。
畢竟法律允許當事人口頭承諾,但也要看具體承諾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所以不能得出口頭承諾就壹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口頭承諾自然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