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車管業務大廳滿分查詢窗口開具交通違法滿分預約聯系單,扣留駕駛證;
2、到駕駛員安全教育學校進行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
3.去車管所參加科目壹考試;
4.考試合格後,到車管業務大廳滿分查詢窗口整理分數,取回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且已繳納罰款的,記分清零;雖然分數未達到12,但仍有罰款未交,分數將轉入下壹周期。
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並參加科目壹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達到12分兩次以上的,還應當在科目壹考試合格後參加科目三考試。考試合格後,清零記分,交回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參加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拒絕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或者參加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或者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停止使用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兩次達到12分或者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超過24分的,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10日內在車管所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許可駕駛種類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