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曠工扣工資合法嗎?
如果勞動法規定曠工壹天扣不了多少工資,按照現行慣例,曠工當天用人單位可以不發工資,除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外,不得多扣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二,單位能否認定員工自動離職?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自行離職。《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即員工的行為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單位可以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員工只是口頭上說沒有通知就離職,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員工曠工被扣,如果當天不發工資,此時就不屬於扣工資,因為他們的員工當天沒有上班,所以單位自然可以不發他們當天的工資。但是除此之外扣工資自然是違法的。但如果曠工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此時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那麽實際操作時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應該賠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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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