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規定,開辦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審批機關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礦區範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審查;只有通過考試的人才能被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壹)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二)前款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大型以上礦產儲量的礦產資源;(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四)中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壹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劃分為大中型的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區域開采礦產資源: (壹)港口、機場和國防工程設施劃定的區域內;(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壹定距離內;(三)鐵路和重要公路兩側壹定距離內;(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壹定距離內;(五)國家確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名勝區、不可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名勝古跡;(六)國家禁止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