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公司超售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國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指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回到本案,蘭梅航空明知航班座位已全部訂完,但仍超售,即向旅客隱瞞航班座位已售完,導致旅客陷入錯誤認識,購買機票並付款。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答案是否定的!?
第二,航空公司的超售行為是否屬於民事合同欺詐??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事詐騙與刑事合同詐騙的主要區別在於,民事詐騙是指在民事行為中誇大事實或者虛構某些事實,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謀取更多利益的行為。比如A想賣房子,隱瞞房子的死亡或者隱瞞其他可以影響房價的事實。簡單來說,詐騙罪的主觀目的是“空手套騙錢”,民事詐騙是“不犯罪多賺錢”。本案中,筆者認為航空公司對於超售機票的行為不構成民事欺詐。航空公司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客觀上隱瞞了超售行為,但乘客並沒有因為航空公司的超售行為而額外支付費用,乘客支付的費用仍然用於飛行。最終旅客因超售無法正常乘車,應屬於航空公司違反合同義務,屬於合同糾紛,而非合同欺詐。
3.航空公司的賠償方案可以接受嗎?
航空公司表示,對於受影響的乘客,郎美航空現場工作人員已提供全額退款或免費改簽,同時賠償每位乘客1.200元,並為改簽乘客安排免費住宿和核酸檢測。蘭梅航空表示,他們也將以此為鑒,進壹步規範操作流程,加強人員培訓和管理,盡最大努力保障旅客權益。此外,對於網上出現的該公司不退票款或提供免費改期服務的虛假消息,藍美航空將保留追究權利。如果是我,我可以接受這個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