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報酬包括:1、小時工資: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地區生活費補助)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按照所做工作的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職務)工資;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2.計件工資:是指對所做的工作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有限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按照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價格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照工會任務承包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照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制作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獎勵工資;其他獎金。4.津貼補貼:指因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等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津貼包括: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健康津貼、技術津貼和其他津貼。價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價格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5.加班和加班費:指加班工資和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照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