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規定了哪些新的工作時間?
目前,我國已經廢除了《勞動法》,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法定工作時間壹般是指根據國家法律的明確規定,勞動者的最高工作時間。如果超過,壹是勞動者有權拒絕(有特殊的、不可抗拒的法定情形),二是要支付加班費。
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1.員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2、從事特殊條件和特殊情況下的勞動,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
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3.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有哪些?
為保護人民健康安全和國家資產不受損失;為了完成國家的緊急任務和必要的生產任務,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因業務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勞動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救治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救治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下,員工有權拒絕,單位不能因為員工拒絕加班而扣發工資或者辭退員工。但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勞動者不能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而這恰好是單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