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清帝統治大清帝國,而且是壹連幾代,壹直受人尊敬。
第二,君主神聖的尊嚴不可侵犯。
3.通過法令制定法律和提交法案的權利。所有的法律,雖然由眾議院解決,但不是由詔令批準和頒布的,不能實施。
4.召集、開啟和關閉、暫停展覽和解散眾議院的權利。解散時,即使要求民眾重新選舉新成員,被解散的老成員也與齊人無異。如有反抗,將視情節依法處理。
五、建立魯官制和公司推廣權。用人之權在君,臣輔之,府不得幹涉。
六、指揮陸海軍和制定軍事制度的權利。陛下出動全國兵力,建立常備軍全面實施。所有軍事事務都不受法院的幹預。
7.宣戰、媾和、締結條約、派遣使節、承認使節權。兩國建交的事是君主決定的,不是議院決定的。
八、宣布戒嚴的權利。在緊急情況下,臣民的自由可以受到聖旨的限制。
九、賞罰權。恩典來自君主,而非臣下。
十、壟斷司法權。任命壹個審判法庭,按照國王規定的法律辦事,不要靠聖旨隨時改變。司法權屬於君主,法官最初由君主任命,代表他執行司法。如果法官不以聖旨隨時更改,則案件至關重要,必須以國王的法令為準,不涉及分歧。
十壹、發布命令和制作命令的權利。但是,除非提交眾議院批準,否則不得通過命令改變或廢除已頒布的法律。法是為了君主行使司法權,令是為了君主行使行政權。兩權分立,所以法律不是靠命令廢除的。
十二、在眾議院閉會期間,遇有緊急情況,可發布法律的聖旨,並可利用聖旨籌集必要的款項。然而,在下壹屆會議之前,它必須提交眾議院批準。
十三、王室經費,應由君主設定,從國庫中支出,議院不得討論。
十四、皇家儀式,應由皇家總督率皇家和特別大臣同意,王室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