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離職補償標準辭退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支付職工1個月工資;如果6個月後小於1年,則計算為1年;不滿6個月的,按照0.5個月的工資標準補償。月工資的標準為被辭退職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應得的平均工資。第二,經濟補償金是否屬於辭退福利?在職工勞動合同未到期前,無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給予補償的;第二,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員工有權選擇繼續工作或接受離職補償,以鼓勵員工自願接受裁減。不管員工是什麽原因離職,他們要支付的福利都屬於離職後福利,而不是辭退福利。壹些企業對自願解雇員工支付的賠償金低於對非自願解雇員工支付的賠償金。在這種情況下,非自願解雇提供的補償和員工自己提供的補償之間的差異就是解雇補助金。三。辭職後工資何時發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按月支付工資,同時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員工工資。至於辦理完離職手續後最遲什麽時候支付工資,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壹般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公司工資支付制度的規定進行支付。公司超過正常發薪日支付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屬於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公司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壹般公司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該壹次性支付工資。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