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時間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屆滿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相關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專業技術培訓的認證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6.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實施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和頒布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