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7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的相關內容。
具體來說,本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
3、勞動合同的履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
4.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采用書面形式。
5.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並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不同國家的勞動法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大多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社會保險和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和勞動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制度等。
2.勞動法最早屬於民法的範疇。19世紀以來,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勞動法在各國法律體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並逐漸從民法中分離出來,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3.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壹部勞動法——學徒健康與倫理法,禁止紡織廠使用9歲以下的學徒,規定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禁止夜班。
4.十月革命後,蘇聯政府於1918年頒布了世界上第壹部社會主義勞動法典,並於1922年頒布了新的蘇聯勞動法典。
5.早在1931年11月,中國* *生產黨領導的中國蘇維埃工農兵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蘇維埃* * *《勞動法》。
6.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先後制定了《勞動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壹系列勞動法規。這些與相關司法解釋壹起,構成了壹部寬泛的勞動法。狹義的勞動法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綜上所述,勞動法第72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的重要規定,對於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