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利益而被確認無效。無效合同是成立的合同,缺乏有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壹旦被確認無效,即具有溯及力,即從合同成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利益的合同。
強制終止勞動合同的定義是:
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勞動者本人的意願,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某種違約或違法情形,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或者“停工”,可以認定為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果過了工資發放日還不發工資,少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費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依法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不支付加班費,不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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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