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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室內高溫作業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法沒有規定室內溫度多少可以用於高溫休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安排勞動者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作業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支付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室內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第八條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情況,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勞動者在高溫作業環境中的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戶外作業等措施: (壹)用人單位應當, 根據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的預報溫度,調整作業時間,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1。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的,當日應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高氣溫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輪班休息,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安排戶外勞動者加班。(二)高溫天氣到來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應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調整其工作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在33℃以上高溫作業場所工作。(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和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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