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第八條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情況,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勞動者在高溫作業環境中的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戶外作業等措施: (壹)用人單位應當, 根據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的預報溫度,調整作業時間,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1。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的,當日應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高氣溫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輪班休息,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安排戶外勞動者加班。(二)高溫天氣到來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應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調整其工作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在33℃以上高溫作業場所工作。(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和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