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3至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擴展數據:
薪資計算方法:
1.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勞動者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可。根據勞動部《關於全年職工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中的規定,全年職工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職工日平均工資可相應折算。
2.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發。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按員工事假(包括病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員工的不同性質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勞動者享受加班費。
探親假期間,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內,職工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支付。
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經單位領導批準,給予壹至三天婚喪期。如果員工結婚時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而員工在其他地方的直系親屬去世時需要員工本人參加葬禮的,可以根據距離給予出差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旅遊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假壹般是5到15天。
參考資料: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