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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了工資支付的時間。

勞動法規定什麽時候發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支付的時間必須遵循以下註意事項:

工資每月至少要發壹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周工資制的,也可以按日或周支付。對於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某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相關協議或者合同的約定,在完成勞動任務後立即支付工資。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如遇節假日,工資發放日期順延,不提前也不晚。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如果勞動者的工資被無故克扣或拖欠,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和舉報,勞動監察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並給予賠償。

總而言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在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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