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多長時間?
1,國家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多長如下: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天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如何補償?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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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