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正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同壹用人單位和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如果勞動者離職,幾年後重新入職,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從法律的含義來看,顯然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只要用人單位不變,用人單位只能與同壹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這與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同。1994勞動部在《勞動法若幹條款註釋》中對《勞動法》試用期進行了解釋:本條規定的“試用期”適用於勞動者在初次就業或再就業時變更工作崗位或工種。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只能試用壹次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的同壹勞動者。背後的意思是,如果工作變動,用人單位可以再試壹次。《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理由是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員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進行進壹步考察的期限。這些情況在錄用工人的試用期內已經基本明確,不需要再嘗試。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的轉正時間根據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計算,但轉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員工在試用期的旗艦,就是壹個和用人單位互相檢驗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