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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競爭協議》規定

競業禁止協議規定,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我國制定了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競業禁止是指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或者競業禁止協議根據法律或者用人單位的約定。

壹、競業禁止協議的類型

1.高級管理人員與普通員工的競業禁止。根據競業禁止的對象不同,競業禁止可分為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禁止和壹般員工競業禁止。

2.在職期間競業限制和離職後競業限制。競業禁止的種類也可以分為員工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和員工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兩種。

二、乙方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

1.無論其因何原因離開甲方,乙方應立即移交其所有記錄並辦理相關手續。所有記錄均為甲方的絕對財產,乙方應保證相關信息不被泄露,不得以任何形式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復制、拷貝或傳播給任何人,不得利用上述信息牟利。

2.無論因何原因離開甲方,離職後2年內不得在與甲方同行業或相近行業的企業工作,也不得在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

3.無論因何原因離開甲方,離職後2年內不得與甲方創辦競爭性企業或從事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產品生產。

4.離開甲方後2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手段,為自己、他人或任何實體的利益拉攏、引誘、招募或鼓勵其他甲方成員離開或挖走其他甲方成員。

第三,競業限制補償

1.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期時起,甲方應根據競業限制期向乙方支付壹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金。賠償的標準為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的80%。補償費從辭職的次月開始按月支付,由甲方於每月25日通過銀行支付給乙方。如乙方拒絕收取,甲方可向有關方面交存補償費。

2.競業限制期滿後,甲方將停止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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