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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是

1,法律模式不同。勞動法律關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勞動關系;但是,勞動關系與法定模式完全或部分不壹致,壹般稱為勞動關系。

2.法律保障不同。勞動法律關系受法律保障;勞動關系不能依法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強制終止。

3.不同的類別。勞動關系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勞動法律關系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

4.前提不壹樣。勞動關系的形成以勞動為基礎,勞動法律關系的形成以勞動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基礎。

5.內容不同:勞動關系的內容是勞動,而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法定權利和義務。

壹、勞動法律關系

是指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由勞動法律法規形成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的法律表現,是當事人之間符合勞動法律規範、具有權利義務的關系。

第二,勞動關系

它是壹種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出於生產經營的目的,招用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成為員工,勞動者在其合法管理下付出勞動並獲得報酬。勞動關系中體現的權利和義務是壹個統壹體,不能割裂開來討論;它們相互依存,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後,有義務勞動,為本單位的生產做出貢獻;雇主也有義務向工人提供勞動報酬和其他物質和精神工作條件。

勞動關系壹旦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要相互依存。壹方面,用人單位有權使用勞動者提供的各類勞動力資源,有權利也有義務在生產過程中的具體分工和與生產資料的具體結合上做出合法合理的安排;另壹方面,勞動者不得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法律規章制度,應當充分發揮勞動能力,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相關生產勞動任務。勞動關系中體現的隸屬關系是指揮與服從的管理關系的壹種表現形式。在生產過程中,勞動力資源與工人的特定身份類別密切相關。只有根據其勞動力屬性的特點合理分配生產任務,在壹定的勞動限度內進行生產,才能對用人單位的有效生產活動做出積極貢獻。勞動關系雖然是壹種人身關系,但從工資交換生活資料的角度來看,也是壹種財產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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