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律關系的特征是什麽?
勞動法律關系的特征是:勞動關系的主體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客觀上是從屬的。勞動關系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報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系,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二,《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壹樣嗎?
首先,兩者不是壹個範疇,後者是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壹些條款。前者是廣義的定義,前者在相關法律實施後被廢除。後者主要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相關法律中前者的合同編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約責任以及各種有名合同。這部法律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國家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文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國人民與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