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社會法性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是勞動保護和勞動管理的統壹。
2.勞動法調整所涉及的社會主體和社會生活是廣泛而復雜的。
3.勞動合同是以國家意誌為主導,以當事人意誌為主體的特殊合同。
4.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和管轄具有特殊性。
5.勞動監察是以保護勞動者個人利益為主要目標的具體行政行為。
社會法旨在保護社會中特殊群體和弱勢群體的權益。它是近年來在我國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大潮中出現的壹個新的法學範疇和學科。
我國現行的社會法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礦山安全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和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國家鼓勵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第八條勞動者應當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