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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是否有具體的固定工資發放日期?我們公司的工資發放日期在次月20號左右。合法嗎?

沒有具體規定,二十號左右發是合法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單位超過幾天不發工資屬於違法行為,而是規定工資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按月發,但跨月是違法的;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逾期不支付的要賠償。

法律分析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無理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工資。支付工資的現實:目前用人單位壹般在勞動者提供勞動後的當月支付上個月的工資,也就是先上班再拿工資。工資發放的具體日期因用人單位而異,有的在上半年,有的在中旬,甚至有的在下半年。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而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了工資支付日期,那麽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上月的工資,即使是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次月最後壹天支付,也不違法。無故超過雙方約定或者單方決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或者超過規定的日期未足額支付工資的,都屬於拖欠工資,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多少天是違法的,超過約定日期不支付就是違法的。但現實中,除非單位惡意拖欠工資或者拖欠的特別離譜,壹般被拖欠幾天的勞動者是不會追究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加點不支付加班工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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