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申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核準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由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新車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明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壹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