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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律師事務所應當認真履行法定義務,建立健全相關工資支付管理制度,或者在與相關從業人員的聘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支付的相關內容,保障律師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

(壹)律師事務所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工資支付的事項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律師事務所章程規定的程序,聽取受聘人員的意見,通過平等協商作出決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將工資支付制度決定公示或者告知相關從業人員。在工資支付制度執行過程中,聘用人員如認為不妥,有權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二)律師按照聘用合同約定,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律師事務所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律師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休假期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視同提供正常勞動。

(3)律師工資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律師事務所確因客觀原因暫時無力支付工資的,經與律師協商並達成書面協議,在保障律師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延期支付,最長不超過30日。

(四)律師事務所對實行年薪制的律師,每月預付基本生活費,年終結算。結算支付時間不得晚於次年1年末。每月預付的基本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年終結算的月平均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實行傭金制的律師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月基本工資。律師事務所應當向申請律師執業的從業人員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律師事務所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實習、培訓、管理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八條侵犯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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