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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孕婦有哪些規定?

壹、《勞動合同法》對孕婦有哪些規定?1.勞動合同關系的特殊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2.勞動內容的特殊保護《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列於本規定的附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3.工資待遇的特殊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評聘不受影響。綜上所述,這些談論員工懷孕的公司,不要以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為所欲為。降薪、降職、崗位調整(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產假視同事假等。都是違反懷孕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行為,有關職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相應支付N倍經濟補償金。二、生育期間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1、產假待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有權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死產、死產、早產的為75天)。2.工資福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勞動合同法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廣大弱勢勞動者,站在廣大群眾的利益上。產假期間,公司不得提出任何降薪、降職、調崗等要求。懷孕員工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申請法律保護,獲得經濟補償。如果遇到以上情況,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要求準備相關材料,獲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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