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明確約定職工工資數額,且工資數額與實際支付數額壹致的,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於哪類項目屬於工資範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的解釋》中規定的“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報酬”為基礎的,所以員工當月的加班工資可以排除在下月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之外。
二是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以職工實際工資數額為計算基數。“不低於”等規定不明確。
第三,實踐中,有時員工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壹致。此時,這兩部分的總和應該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因為員工每月的獎金具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不能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當以勞動者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五是綜合計算期為季度或者年度的,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當以綜合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事實上,以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僅是法律規定,也符合《勞動法》中“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此外,根據勞動經濟學的觀點,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對其閑暇時間的價值有不同的判斷,高收入職工對其閑暇時間的價值也有較高的判斷。如果不能按照他們的實際收入來計算他們的加班費,特別是當他們的加班收入嚴重偏低時,工會就會認為他們的加班收入與他們的閑暇價值相比明顯“不值得”,就會降低他們加班的意願。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加班應當征得員工同意。
加班工資的基本計算
晚上加班工資65438+本人工資的050%,周末200%,國家法定節假日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的多少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工資的基數可以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否則企業應當按照職工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方式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結果應當是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被批準實行彈性工作制的,不執行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在崗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基數除以月平均系統工作天數20.9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