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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

履行勞動合同的要求: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非法指揮,強令其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1,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是民主協商和勞資討論)(1)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決定:

(三)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在本單位內部公布或者告知勞動者。提示: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發生效力。企業可以通過張貼通知、發放員工手冊、傳達會議精神等方式向勞動者宣傳或告知規章制度。

2.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執行規章制度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後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支付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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