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是什麽?
1,立案偵查。立案是壹般程序的初始階段,先立案後查處應該是行政處罰程序的初始要求。偵查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旨在獲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調查取證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查明案情、收集證據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序。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並先行登記保存=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證人時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必要時, 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本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勘驗,勘驗時制作勘驗筆錄=為取得證據進行現場調查、勘驗的,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
2.審查決定。案件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對取得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掌握確鑿證據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壹般行政處罰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但對當事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罰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