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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可以拒絕請假多久自動離職?拒絕請假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1.曠工三天左右,什麽是自動離職?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界定自願離職和曠工的批復》(勞辦發[1994]48號)曾明確,“自願離職”是指員工擅自離職的行為。即員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辭職的,不準擅自離職;不說原因就走;在優厚待遇的誘惑下,他擅自“跳槽”。什麽是曠工?原勞動部曾規定,曠工是指不可抗力,員工既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但不出席。未請假三天未上班的勞動者,應該是曠工。但是曠工不是自動辭職。用人單位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違背了法律法規精神,是無效的。但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三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督促不復工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即使用人單位規定曠工三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督促不復工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出勤情況壹次性結算員工工資。但是,勞動者的曠工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結算工資和賠償損失具有不同的法律關系,應當分別計算,壹並結算。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界定自願辭職和曠工的復函[1994]48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壹)項中的“自願離職”,是指員工擅自離職的行為。《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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