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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是什麽,勞動爭議調解的申請和受理?

您好,仲裁和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仲裁程序中只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

2.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當事人不願意的,不能調解。

3.合法性原則。所謂合法性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定。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自願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

2.依法認定事實的原則。《規定》第四條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3.時效性原則。意味著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結束。

4.平等的原則。《條例》第四條和《規則》第五條均規定“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5、民主協商原則

6.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權利的原則。

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的,可以直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的,應當允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訴。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委員會不得妨礙上述當事人的權利。

勞動爭議調解的申請和受理

發現其爭議屬於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範圍後,當事人應當盡快申請調解。相關規定要求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調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收到申請後,將在3日內將當事人不調解的意向書面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當在4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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