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是指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中因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
2.勞動合同爭議是勞動爭議的壹種,是指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產生的爭議。
3.勞動爭議的範圍包括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的範圍包括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的範圍是: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8.與退休後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就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險的請求權發生的爭議;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糾紛有七種情況:
1,確認勞動關系爭議;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就業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糾紛;
7.競業禁止糾紛。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