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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處理哪些糾紛?

(壹)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而產生的糾紛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能否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帶薪休假。因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而引發的爭議;因福利、培訓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因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福利、培訓等事項發生的爭議;因勞動保護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爭議。(2)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等發生的爭議。該條款的內容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貨幣支付發生的勞動爭議。這裏我主要說壹下“經濟補償”和“賠償”。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單方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以外的原因單方決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破產、被責令關閉、被吊銷許可證、被提前解散的,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無論是中介公司還是其他服務類型,在勞動關系中不支付工資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公司拖欠員工大量工資,情節非常嚴重,中介公司的法人負責人和其他直接人員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問題是,當地有關部門接到公司不發工資的投訴後,壹定要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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