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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怎麽調解?

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並不是仲裁庭什麽都不做。如果調解成功,會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將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只要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就拿不出書面合同。就算有,也壹定是偽造的。這個不用太擔心。壹是充分聽取雙方陳述事實和理由。

調解不等於無原則的“和稀泥”,勞動爭議調解也要在弄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雖然調解協議是自願的,雙方都可以處分自己的權利,做出讓步,但調解工作要以事實為依據。只有事實清楚,矛盾焦點明確,調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糾紛才能順利解決。因此,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也就是說,調解員應當聽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而不能只聽壹方當事人的陳述。由於調解是自願的,調解的成功在壹定程度上取決於糾紛雙方解決糾紛的誠意。所以這部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調解中的證據問題。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時,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幫助調解員澄清事實,但證據不足不妨礙調解工作,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查了解,澄清事實。

第二,耐心咨詢

調解工作其實是壹項說服教育工作,需要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擺事實,講道理,耐心說服,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武壓人。這就要求調解人要有耐心、豁達、真誠,從而引導糾紛雙方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意見,但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見。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的結果。調解內容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調解員應當尊重當事人,按照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處理。如果強制要求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並不願意,即使達成協議,也不壹定能履行。實踐中,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原因大多是違背了自願原則,未能說服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就是要做好勞資雙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實為依據,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國家利益,以理服人,以情動人,幫助雙方化解分歧,就爭議事項達成共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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