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承包地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戶只要有農民,承包期內就不收回承包地。承包戶沒有農民的,土地由村集體收回。非農戶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但可以投資承包土地提高土地生產能力,並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她丈夫死後,她妻子再婚了。
而遺產就是丈夫去世的時候。
所以這個順序是:死亡,繼承,再婚。
這個繼承發生在再婚之前,妻子必須有繼承權。
弄清楚丈夫的財產包括哪些。
區分丈夫的個人財產、妻子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的財產。
丈夫的遺產包括丈夫名下的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壹半。
繼承的時候要看第壹順序繼承人,所以丈夫的兄弟姐妹就是沒有壹份。
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可以使用。使用是以有房為前提的。宅基地和房子相當於婚後的收入。因此,弟弟死後,弟弟的妻子先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壹半,剩余的壹半由弟弟的妻子及其子女分割,通過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承包人的承包收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