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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身患重病的丈夫和想要離婚的妻子?

法律上沒有規定壹方患重病,另壹方不能提出離婚。離婚在法律上確實是受保護的公民自由權。

同時,起訴對方離婚的方式也有很多。雙方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雖然在男方病重的情況下要求離婚是不道德的,但事實證明他們的關系肯定是要破裂的。調解不成,法律也可以準予離婚。該條例規定,男女雙方提出離婚後,法律將予以批準。但這並不是因為法律不授予離婚的條件,所以在對方有重大疾病的情況下不適合結婚,尤其是婚前有隱瞞的情況。比如性功能障礙或者精神疾病,這些重疾法律還是會支持對方離婚的。婚姻是雙方生活的保障,是幸福的源泉。只要對方病重,這個家庭的壓力也大,女方想離婚也可以理解。

離婚的法律程序如下:

1.選擇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離婚協議,並在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進行合法的離婚登記;

2.選擇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決定立案後進行調解;調解未能做出是否離婚的決定。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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