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結婚遷戶口的情況
1.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計劃生育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因結婚需要將戶口遷移到另壹方的。
2.戶口遷出的壹方應在社區或村委會出具相關計劃生育證明。
3.因為結婚,對方要遷入地的公安局填寫壹份戶口遷入申請書。具體可以咨詢公安局負責戶籍的工作人員。
4.所有材料準備好之後,去當地派出所錄入戶口信息就行了。要準備兩到三張免冠寸照,身份證要重新辦理。
二是農村戶口遷到城市。
1.遷入戶口的壹方準備好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村集體和遷入地居委會開具遷出遷入證明。
2.帶上開具的證明、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購房合同等材料,在當地派出所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在當地派出所領取遷移證明,註銷當地戶籍。
第三,跨省遷移戶口的情況
1.當事人應準備好身份證、戶口本、工作證明、結婚證、房產證等原件及復印件。拿著這些材料去妳遷入的地方辦理遷入證。
2.做完後去當地派出所確認戶口本的嵌入,拿到新的戶口本和戶籍變更清單。
3.拿著戶口變更單去妳住的居委會登記就行了。
戶籍遷移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流動時,在城市的三日內,在農村的十日內,自到達流動地之時起,主持辦理遷移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流動登記,並交驗遷移證。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的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
以上內容參考:巫溪縣人民政府-戶口遷移有哪些手續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