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氣排放:執行《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96),苯小於等於12mg/m3,甲苯小於等於40mg/m3,二甲苯小於等於70mg/m3;
2.工作區域噪聲: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即噪聲小於等於85db;
3.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GB12348-90)的三級標準。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逃避監管的;
4、生產和使用國家禁止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1,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2、掩蓋環境違法行為;
3、依法應當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的決定尚未作出的;
4、超標排放汙染物、利用逃避監管排放汙染物、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環境事故和生態破壞等。,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6.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的;
7、環境信息依法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
8.截留、擠占或挪用已收取的排汙費;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