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征兵政治審查條例》第八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應征服現役1,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章和作品。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拘留、行政拘留的。3.涉嫌違紀違法的,正在接受調查。或被調查、起訴或審判。4.因犯有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5.被黑社會組織或者犯罪團夥打上標記,損害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紋身。6.與國內外有復雜政治背景的人關系密切,政治上多疑。7.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進行活動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自己有較大影響的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8.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與黑社會性質或者活動的犯罪團夥有主要社會關系的成員或者其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9.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本人有10包庇或者打擊報復的言行,110家庭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嚴重政治問題,本人無法劃清界限,以及其他不符合應征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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