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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賦予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6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安全生產是國家壹項長期的基本國策,是有效保護勞動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基本保障。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國家法律制定頒布了相關的安全生產法,2018新安全生產法全面頒布,進壹步明確了相關法律規定,維護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賦予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壹.權利:

1,享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護人身安全和防止職業危害的權利。

2.享有生產經營單位為其辦理工傷保險事宜的權利。

3.有權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4.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5.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7.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8.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本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

二、義務:

1,在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應服從管理。

3.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第五十二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獲得賠償,並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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