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保護老年人的權益
家庭支持和維護
第十三條老年人護理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和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
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可以簽訂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監督協議的執行。
第二十壹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贍養、扶養義務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扶養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個人和組織協商確定監護人。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家庭養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同住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照顧者遷移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顧老年人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