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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員工四項義務

法律分析: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雇員的四項義務如下: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報告;

4.當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工作場所。

雇員的權利:

1.有權了解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2.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3.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在離開工作場所前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

4.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並有權依據相關民事法律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五十五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要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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