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住所
第十六條持有標有D、Z、X、J-1的簽證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的市、縣公安局申領《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上述居留證件的有效期為持證人獲準在中國居留的期限。
外國人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
外國人臨時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人員。
持有標有F、L、G、C的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在簽證註明的期限內在中國停留,不需要辦理居留證件。
第十七條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必須回答有關問題,並辦理下列手續:
(壹)交驗護照、簽證和與居留事由有關的證件;
(2)填寫居留申請表;
(3)申請外國人居留證,還須提交健康證明和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
第十八條外國人居留證有效期可為1至5年,由市、縣公安局根據外國人居留原因確定。
對符合《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外國人,公安機關可以出具1至5年長期居留資格證明;成績顯著者,可發給永久居留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需要在中國停留30日以上的外國人,按照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議免簽,入境後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居留證件。
但是,前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外國人。
第二十條外國人簽證或者居留證件期滿後需要在中國停留或者居留的,必須在期滿前申請延期。
外國人在中國逗留期間,如發現患有本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疾病,中國衛生機關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令其提前離境。
第二十壹條項目(姓名、國籍、職業或身份、工作單位、住址、護照號碼、隨行子女等)發生變化的。)填寫的外國人居留證,持證人必須在10天內到當地公安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人員遷出所居住的市、縣,必須在遷入前到原居住地公安局進行登記,並在到達遷入地後10日內到遷入地公安局進行登記。
已定居的外國人申請遷居,必須事先向公安局申請辦理準予遷入證明,並憑此證明按前款規定辦理遷居登記。
第二十三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市、縣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國人或者外國機構在特定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事機構;在上述限制區域內已經設立住所或者辦事機構的,必須在市、縣公安局的搬遷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到許可區域。
第二十四條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必須每年壹次在指定的時間向公安局交驗居留證。
公安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外國人向出入境管理部門交驗居留證件,外國人應當在通知規定的時間交驗。
第二十五條在中國居留或者停留的16周歲以上的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居留證件或者護照,以備外國警察查驗。
第二十六條在中國出生的外國嬰兒,必須在出生後1個月內,由其父母或代理人持出生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死亡,其家屬、監護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3日內持死亡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並交驗死者的居留證件或者簽證。
外國人非正常死亡的,當事人或者發現者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條所稱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