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經在壹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登記的,可以在另壹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請離婚,但需要重新計算壹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民法典中增加的離婚三天冷靜期,針對的是協議離婚,而不是訴訟離婚。
雙方同意離婚的,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程序如下:
1,應用。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接受。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後,應當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回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之日起三十日內,壹方不願離婚的;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到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4.復習。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 * *應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
5.註冊(認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規範》的規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