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包括:除另有約定外,壹方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但雙方約定分割的,按照約定處理。丈夫和妻子的財產應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性: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的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壹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有權平分同壹財產,平等承擔同壹債務。第二,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多加分,還可以在財產類型上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影響、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謀生等方面都弱於男性,她們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納入夫妻財產分割。第三,有益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離婚分割時,不得損害同壹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充分發揮其效用的壹方;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第四,權利不應被濫用的原則。夫妻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同壹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同壹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五、夫妻的全部財產,在* * *用生命消耗、損壞、丟失時,另壹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性質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