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類型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中行政處罰最多;行政責任處罰包括罰款、警告、降級、撤職、責令整改、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等。,其中罰款最多;刑事責任要依據刑法執行,主要是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當然也可能與刑事責任壹並執行。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者永久終止的事故。
根據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影響範圍等因素,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壹般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壹般)四個等級。
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當場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物品的設施、設備、器材,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