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2021.1.1生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1041條第2款: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兒童和婦女的權益。
《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補償原則。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幫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離婚時,應當堅持財產分配的公平平等原則,所以不存在女方要求賠償的情況。但如果男方有過錯,在重婚或暴力婚姻的情況下,女方主動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主張過錯方不分割財產或少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八條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