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支持返還彩禮:
1.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未結婚;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彩禮導致支付方困難。
這裏彩禮必須要還,彩禮必須是按照當地習俗,以結婚為目的給的。如果沒有這些屬性,就沒有必要返回它。彩禮壹般是返還給大部分,而不是全部。
二、彩禮返還金額的具體標準是什麽?
因給付彩禮原因解除婚約的,可根據過錯程度和雙方經濟狀況,減少返還彩禮的金額,減少的金額壹般確定在彩禮總額的10%-50%之間。
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滿1年以上不滿2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壹方要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 * *共同生活不滿壹年三個月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 *同居不滿三個月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壹方原因解除同居關系,且女方在同壹生活期間懷孕或流產的,可在前款基礎上減少5%至20%。
在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往往要承擔證據無法取得的風險,從而無法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結婚兩年的離婚女性,不需要返還彩禮。相關規定如下:
1.壹般情況下,結婚兩年後離婚的彩禮不予返還,因為彩禮在性質上屬於附條件贈與,屬於壹方個人財產;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方有困難的,離婚時給付彩禮的壹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綜上所述,返還壹半彩禮通常是不合理的,但如果符合法定返還情形,那麽妳有權要求配偶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