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避讓救護車扣3分,罰款200元。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車輛、行人應當避讓,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在違法性的認定上,要求特種車輛必須是在執行緊急任務(開啟標誌燈、警報器、喇叭等形式表示);讓路是有條件的,但不讓路,不及時讓路;通過現場錄音固定證據。視頻取證時間原則上不少於5秒,能夠體現不避讓的全過程。但無條件回避的人不會受到懲罰。應急車道是給那些真正有特權的車輛的車道。所謂特權,並不是官員車輛行使通暢的那種,而是專門用於處理工程搶險、消防救援、醫療救護或警察執行緊急職務等緊急事務的車輛。然而,在高速公路上,許多社會車輛侵犯了高速公路上的契約精神。他們把應急車道當成自己的綠色通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