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阻止他人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技術創新和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五)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有功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犯罪分子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壹)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立功:
(壹)阻止他人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技術創新和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五)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有功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六)項所稱技術創新或其他重大貢獻,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獨立完成或主要完成的,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壹)防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應當是罪犯在執行刑罰期間獨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所稱其他重大貢獻,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獨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